原告承德县永兴建材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10657187—2。
法定代表人周显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瑞峰,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翠玲,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永兴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因双方已自行和解,故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县永兴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对自已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县永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承德县永兴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红印
书记员: 王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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