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德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姚国锋,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敏,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某。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林业局与被告邹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县林业局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县林业局撤回对被告牛占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德县林业局负担。
审判员 刘学
书记员: 邴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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