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德县天兴加油站,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镇中磨村。负责人:雒振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起,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承德县天兴加油站与李文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承德县天兴加油站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承德县天兴加油站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00元,减半收取计1750.00元,由原告承德县天兴加油站负担。
书记员:刘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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