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县下板城镇下板城大街。法定代表人冯军民,职务理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坤,该联社职工。被告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被告于国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被告董树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姚某、于国池、董树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孟庆园
书记员:杜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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