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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乡满五金建材商场与承德县城墙家庭农场、陈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承德县乡满五金建材商场。
经营者:聂青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贺雷,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县城墙家庭农场。
负责人:潘生江(已故)。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
被告:潘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承德县。
被告:潘强,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承德县。
被告:裴秀琴,住承德县。

原告承德县乡满五金建材商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建材款40861.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和保全费用。事实及理由:2014年被告建鸡场和后来维修在原告处购买建材,2017年6月29日经核实被告共欠原告建材款40861.00元,并于当日出具了欠条。虽经多次催要,但始终未付。因我现在也急需用钱,已提起诉讼,现因潘生江已经去世,故将其继承人陈某某、潘飞、潘强列为被告要求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又因裴秀琴是承德县城墙家庭农场的承包人,即实际经营者,依法也应列为共同诉讼人,即本案中的被告。根据以上事实,希望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为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分别依法进行了邮寄送达,通知被告到庭参加诉讼,但被告陈某某、潘飞、潘强的邮件均由村干部代为签收,上述三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经与村干部核实,被告陈某某家中无人,无联系方式。被告潘飞、潘强系被告陈某某之孙女,二人均已出嫁,具体住所不明,且无联系方式;被告裴秀琴的邮件被退回原址,退件原因为农场关门,电话错误。经与原告核实,对于被告裴秀琴,原告只能向本院提供裴秀琴系承德县城墙家庭农场承包人这一基本信息情况,对于被告裴秀琴的公民自然情况及联系方式无法向本院提供,经本院查证后亦不能确定被告裴秀琴的自然情况及送达地址。综上,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或自然情况,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自然情况,对于原告的起诉属于被告不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承德县乡满五金建材商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树旗

书记员: 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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