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承德县乡满五金建材商场。
经营者:聂青泉,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贺雷,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淑红,女,身份信息不详,住承德市双桥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承德县乡满五金建材商场与被申请人张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承德县乡满五金建材商场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承德县乡满五金建材商场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回诉前保全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承德县乡满五金建材商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审判员 刘书兰
书记员: 雒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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