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承某伊逊山泉饮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王阅春。
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裁定受理了申请人承某市智慧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承某伊逊山泉饮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7年8月7日裁定对承某伊逊山泉饮品有限公司进行重整,并指定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为承某伊逊山泉饮品有限公司重整案件管理人,2017年11月6日本院召开债权人会议,对《承某伊逊山泉饮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计划》进行表决,债权人组及出资人组表决通过《承某伊逊山泉饮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计划》,2017年11月9日,本院裁定批准《承某伊逊山泉饮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承某伊逊山泉饮品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自2017年11月9日开始执行,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期限为1年,由承某伊逊山泉饮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2017年12月10日,承某伊逊山泉饮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关于承某伊逊山泉饮品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以承某伊逊山泉饮品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已于执行期内执行完毕为由,提请本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重整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承某伊逊山泉饮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的《关于承某伊逊山泉饮品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承某伊逊山泉饮品有限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已经完成了《承某伊逊山泉饮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计划》中的各项工作任务,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自2018年11月8日起管理人对承某伊逊山泉饮品有限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的监督职责终止。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承某伊逊山泉饮品有限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此外对于重整期间重整资金所产生的孳息由承某伊逊山泉饮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按《承某伊逊山泉饮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及管理人核定的分配比例依法发放,对申报未确认债权及已知未申报债权预留清偿资金6569.2元予以提存。另外,与承某伊逊山泉饮品有限公司重整案件相关的尚未完结事项由承某伊逊山泉饮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继续完成。承某伊逊山泉饮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确认承某伊逊山泉饮品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承某伊逊山泉饮品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承某伊逊山泉饮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程序;
二、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执行完毕时起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30万元,从承某伊逊山泉饮品有限公司财产中优先支付。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孙爱权
审判员 陈晓冲
审判员 李建民
书记员: 高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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