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某丽砂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承某市双滦区西地乡吴营村组织机构代码09582580-5。
法定代表人李艳梅,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某市滦平县。
被告:承某市中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承某市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533号。
法定代表人郑立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某丽砂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某、被告承某市中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某丽砂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存于滦平县发改局的,滦平县人民政府应付给被告的百草洼国家森林公园路面硬化工程款390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承某丽砂宝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存于滦平县发改局的,滦平县人民政府应付给被告的百草洼国家森林公园路面硬化工程款390000.00元予以扣留。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盖世杰
书记员: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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