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某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承某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杨泽锋,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551852496J。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连生,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旗,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某市建投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承某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某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某市建投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某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某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910.00元,减半收取4955.00元,由原告承某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尹艳肖 人民陪审员 范金伟 人民陪审员 陈洪伟
书记员:程月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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