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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某万某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诉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承某万某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李志伟(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承某万某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志伟,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某万某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某万某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某万某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某万某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孟庆九

书记员: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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