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某万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国(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
包德荣(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
杨某广
原告:承某万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新建路转盘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玉海,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国,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包德荣,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广,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某万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承某万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某万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某万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承某万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承某万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某万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承某万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曲久福
书记员:孙海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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