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扬州市高某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韩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玮,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克琳,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徐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某区。
法定代表人:赵敬泉。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高某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徐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扬州市高某五金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徐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40,220.2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以其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徐某区裕德路XXX号XXX室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徐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40,220.2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扬州市高某五金有限公司名下作为担保的坐落于上海市徐某区裕德路XXX号XXX室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沪(2017)徐字不动产权第XXXXXX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顾亚安
书记员: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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