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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江都永某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诉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扬州市江都永某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付彬(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
秦芳(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
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
段晓峰
徐立增

原告:扬州市江都永某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南路一段97号2幢12楼F号。
法定代表人:舒建兵,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79491557-8
委托代理人:付彬,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秦芳,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崔家庄乡邦宽公路南侧杨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杜振增,该公司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73560299-3
委托代理人:段晓峰,该公司法务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徐立增,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江都永某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与被告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市江都永某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以拟与被告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进行庭外协商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市江都永某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原告扬州市江都永某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80元,减半收取16840元,由原告扬州市江都永某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市江都永某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原告扬州市江都永某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80元,减半收取16840元,由原告扬州市江都永某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担负。

审判长:张静波
审判员:汪艳君
审判员:侯凌云

书记员:徐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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