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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天海滑线电气有限公司与唐某天物众强高科精密管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扬州市天海滑线电气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小官庄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58992461D。
法定代表人:仲维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春艳,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天物众强高科精密管业有限公司,地址唐某市古冶区卑家店镇徐家楼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052668854E。
法定代表人:王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亚楠,法务专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天海滑线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天物众强高科精密管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市天海滑线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市天海滑线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天海滑线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扬州市天海滑线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彩 虹

书记员:欧阳丽梅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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