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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某某音像出版社与广东松某某影音制品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东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24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钟赶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池旭涛,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水东经济开发试验区佳和路1号。
法定代表人蔡日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祥晓,该单位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松某某影音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585号鹏景大厦7楼705房。
法定代表人周昭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建英,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某某音像出版社,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解放大道561号。
法定代表人邹立鸣,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程曦,该单位职员。

案由:著作权及邻接权侵权纠纷
上诉人广东东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东影公司)、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公司(下称佳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松某某影音制品有限公司(下称松某某公司)、扬某某音像出版社(下称扬某某出版社)著作权及邻接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武知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一审查明,电影作品《重回越战之战火豪情》(英文名GOINGBACK,又称UNDERHEAVYFIRE),属境外影视作品,反映美军入侵越南期间,美军为打通后方补给线英勇突围,若干年后当年参战的部分军人重返越南时所见所闻的故事。该影片由西德尼·福里导演,由卡斯派·范·戴恩主演,于1999年出品。2005年7月,松某某公司与香港栋梁木公司就购买《重回越战之战火豪情》等两部影片版权及转让事宜进行协商。同年7月13日,松某某公司向香港栋梁木公司支付涉案《重回越战之战火豪情》影片的版权转让费300000元(人民币,下同)。同年10月25日,松某某公司与香港栋梁木公司就上述影片转让版权事宜达成协议,签订了电影版权转让合约书。合同约定:香港栋梁木公司将上述两影片在中国大陆境内VCD、DVD光碟音像版权转授给松某某公司,受让方可压碟、销售、租用及转让版权,期限自2005年5月14日至2008年8月1日,每部影片版权转让费价格为300000元。合约签订后,香港栋梁木公司向松某某公司交付涉案《重回越战之战火豪情》影片母带。同日,松某某公司与扬某某出版社签订合作出版发行协议书一份,约定:松某某公司拥有涉案影片品VCD、DVD在中国大陆境内的出版发行权,委托扬某某出版社办理有关出版登记手续,该影片由松某某公司总经销,扬某某出版社不得将该作品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者或自行出版发行,协议还约定如发生版权纠纷,松某某公司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如发现第三者盗用该电影作品制作其VCD、DVD光碟时双方均有权起诉及采取一切行动,保护合法权益。上述版权转让及合作协议签订后,扬某某出版社向有关部门申报了该影片版权的登记、引进等相关手续。2006年1月19日,该影片获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审批,登记号国权像字125--2006-0062号。同年3月28日,获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审批文号文像进字(2006)230号。松某某公司与扬某某出版社还投入大量资金对该影片出版发行进行了前期宣传准备工作。2006年2月,松某某公司和扬某某出版社发现武汉汉阳家电部销售名称为《越战兄弟连》的VCD和DVD,随即购买了上述光碟。汉阳家电部收款后出具了收款收据,收据上加盖武汉汉阳家电部公章。松某某公司和扬某某出版社购买的VCD、DVD盘封上载明影片名称《越战兄弟连》,经销商广东东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版者广东音像出版社。其光盘中的IFPI码提供的信息表明,该影片VCD、DVD光盘由佳和公司加工、复制。同年3月,松某某公司和扬某某出版社就东影公司复制、发行《越战兄弟连》盗版光盘事向广州市文化局进行举报。广州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受广州文化市场执法大队委托,经鉴定后认定:送审《越战兄弟连VCD-A、B、DVD一张》,书号ISBNCNF18-05-0211-0/V.J9,版权引进审批单批号为文像进字(2005)184号,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的批号为国权像字21-2004-2383号,系盗用广东音像出版社版号的盗版音像制品,属非法音像制品。另查明,《越战兄弟连》VCD、DVD实际复制数量20,000套,其中VCD、DVD各10,000套。该影片VCD在广州、上海、武汉、北京等地音像市场上零售价在10-13.85元区间,DVD光盘价格区间在11-14.90元之间。松某某公司和扬某某出版社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因上述行为发生后无法履行,所受让的电影作品《重回越战之战火豪情》一直未能出版、发行。松某某公司为维护合法版权,支付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4700港元,取证费801.7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0801.70元,港币4700元。东影公司委托佳和公司复制《越战兄弟连》VCD、DVD时,套用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战火雄威》的《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批复号和《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该批复中确定的作品的片名为《战火雄威》,英文原名为STRIKEFORCE,但套用的《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中,其片名英文名称被修改为UNDERHEAVYFIRE,并以该英文片名作为《越战兄弟连》VCD、DVD音像制品上标注的英文片名。经对比,各方确认:东影公司复制、发行的影片《越战兄弟连》所载录的电影故事情节、画面、导演、主要演员等均与《重回越战之战火豪情》相同,其中,《越战兄弟连》影片中的片首部位还插入涉及宣传东影公司的片段广告内容。

审判长 刘建新
审判员 王俊毅
代理审判员 陈辉

书记员: 秦小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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