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扛旗世界纪录有限公司与上海览禹贸易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扛旗世界纪录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胡扛旗,总经理。
  被告:上海览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燕飞。
  原告扛旗世界纪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览禹贸易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胡扛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扛旗世界纪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删除http://www.hbfzw.net/Article/jiadian/201509/3374.html中所有内容及该条链接;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扛旗世界纪录有限公司名誉、商誉、经济损失等人民币100,000元(以下币种同);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公证费损失8,500元、复印费200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交通费损失5,000元;5、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损失3,000元、律师交通费损失200元;6、判令被告向原告书面道歉,并在其所有侵权网站首页上公布道歉内容,道歉期限为3年。庭审中,原告放弃第5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其侵权网站上发布了所谓《扛旗世界纪录被质疑真相大起底》的侵权文章,并将侵权文章故意发布在所谓的新闻中心中,故意冒充成新闻。被告在发布的侵权文章《扛旗世界纪录被质疑真相大起底》中肆意胡编乱造虚假内容,恶意歪曲抹黑原告扛旗世界纪录有限公司,随意P图恶意抹黑扛旗世界纪录英国公司为所谓休眠公司,甚至恶意抹黑扛旗世界纪录英国公司为0名员工,将原告扛旗世界纪录有限公司正常的注册地址说成是不正常。在香港,公司注册在秘书公司的地址上完全正常,由秘书公司打理日常的政府的注册服务、接收传真快递等这是合法和正常的,就是在国内,现在的公司都可以注册在律师事务所的注册地址里,方便接收诉讼等,这个都是合法和正常的,都被两被告假借所谓什么“网友”之名恶意抹黑。被告恶意将国内的400电话400-053-0156抹黑成是所谓的什么英国电话。恶意将原告的经营范围抹黑成上海扛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原告的经营范围是:认证世界纪录;认证世界之最;认证行业扛旗;见香港商业登记证中的业务性质,其却P个图弄个成是上海扛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被告在没有任何新闻采编、发布资质、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肆意散布虚假新闻信息,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商誉权,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上海览禹贸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针对其诉请,向法庭提供了(2018)云丽雪山证字第2251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世界网民协会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书、航空运输电子客票、机票订单、发票、原告商务登记证等,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定。
  基于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在其注册备案的www.hbfzw.net网站上刊登了“扛旗世界纪录被质疑真相大起底”的文章,该文章称叫“扛旗世界纪录”的公司经网友查询结果显示在英国注册查询显示为“休眠”公司,电话虚假、香港地址有问题等,将上海扛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认定为原告的经营范围等。
  另查明,www.hbfzw.net是被告备案的网站首页,原告为鉴证公证和文书公证共支付了公证费用8,500元。
  本院认为,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人格权益后,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一般性审查或者接到被侵权人有效通知后,能够知道网络用户侵权事实的存在,但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损害持续及扩大的,方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涉案文章虽然未明确指向原告,但从自里行间可以看到,其影射了原告存在经营不实的行为,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原告提出要求删除的通知后,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现原告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提出删除涉案文章,对此本院予以支持。但该文章不是被告书写,根据公证书上内容显示,该文章经多家网站转载,被告仅是其中的一家,其并未对文章进行添加或编辑,被告作为网站的运营管理者并不存在侵害原告名誉的主观恶意,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的证据,故被告行为未造成原告损失,本院对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览禹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http://www.hbfzw.net/Article/jiadian/201509/3374.html中所有内容及该条链接;
  二、驳回原告扛旗世界纪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38元,由原告扛旗世界纪录有限公司负担2,588元,被告上海览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倪梅英

书记员:徐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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