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扎兰屯市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法定代表人:许晓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杰,男,扎兰屯市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被告:董淑云,女,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扎兰屯市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董淑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扎兰屯市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扎兰屯市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扎兰屯市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扎兰屯市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国民
书记员: 姜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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