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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某某与魏某某、纪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才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伊春市乌伊岭区。被告:魏茂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伊春市汤旺河区。被告:纪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伊春市汤旺河区。委托代理人:王好军,黑龙江汤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才某某诉被告魏茂琦、纪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才某某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才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00元,减半收取242.00元,由原告才某某承担。

审判长  郭庆文
审判员  刘丽萍
审判员  梁义清

书记员:崔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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