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才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伊春市乌伊岭区。被告:魏茂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伊春市汤旺河区。被告:纪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伊春市汤旺河区。委托代理人:王好军,黑龙江汤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才某某诉被告魏茂琦、纪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才某某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才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00元,减半收取242.00元,由原告才某某承担。
审判长 郭庆文
审判员 刘丽萍
审判员 梁义清
书记员:崔丽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