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才某某与杨某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才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
被告:白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洪生,黑龙江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才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才某某、被告杨某某、白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洪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45000元、利息20000元,本息合计96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被告杨某某因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先后分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以银行汇款、现金、网银转账、支付宝等多种方式多次转款给被告杨某某,共计4372000元,被告也多次还款,至今还欠原告945000元。上述借款有转账记录和微信记录为证。现被告拒绝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起诉后被告分两次还款55000元,现尚欠本金89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及借款的数额是本院的争议焦点。原告与被告杨某某之间,多次以手机通话、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电子数据形式,由杨某某指示原告向哪个账户打款、打款多少,打款后的利息也由杨某某支付给原告。从杨某某与原告的款项往来和支付利息等情形分析,杨某某并非是为原告单纯记账。在整个借款期间原告与案外人王砺、张辉之间没有借贷的合意,未发生过借贷关系。王砺给杨某某出具的还款承诺书及杨某某起诉王砺的起诉状,可证实王砺欠杨某某借款3500000元是事实,原告给王砺打电话要钱,是原告替杨某某主张权利。综上所述,电子数据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原告与被告杨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借款给杨某某共计4543000元,被告杨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8000元。被告实际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为1035000元,但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45000元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诉讼期间,被告分两次还款55000元,尚欠借款本金890000元,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9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20000元,但原告未明确主张是哪一笔借款、什么期间、什么利率进行计算的,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杨某某向原告借款发生在杨某某与白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原告向杨某某、白某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杨某某所负的债务,应当由被告杨某某、白某共同偿还,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某、白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才某某借款本金8900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才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杨某某、白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50元,由被告杨某某、白某共同负担13171元,原告才某某负担27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杨某某、白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俊山 审 判 员  孙 超 人民陪审员  王惠彦

书记员:曹姗姗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