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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某某与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才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所在地昌黎县抚昌黄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刘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才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才某某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才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计366元。

审判员 韩少华

书记员: 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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