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才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所在地昌黎县抚昌黄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刘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才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才某某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才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计366元。
审判员 韩少华
书记员: 徐盈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