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来阳
赵海燕(黑龙江盛合律师事务所)
马海洋
何某某
路秀林(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
薛长柱(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
原告才来阳,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海燕,黑龙江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海洋,男,汉族。
被告何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路秀林,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长柱,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才来阳与被告马海洋、何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才来阳及委托代理人赵海燕,被告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路秀林、薛长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海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才来阳与马海洋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产生分歧发生纠纷,为解决纠纷才来阳与马海洋签订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该协议约定履行。才来阳分三次搬出施工材料,均有双方代表的签字确认。现才来阳要求马海洋、何某某赔偿因尚未搬出现场的施工材料给其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其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施工现场尚有未撤回的生产资料,更无法证实其实际损失,故才来阳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才来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82元,由原告才来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才来阳与马海洋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产生分歧发生纠纷,为解决纠纷才来阳与马海洋签订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该协议约定履行。才来阳分三次搬出施工材料,均有双方代表的签字确认。现才来阳要求马海洋、何某某赔偿因尚未搬出现场的施工材料给其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其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施工现场尚有未撤回的生产资料,更无法证实其实际损失,故才来阳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才来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82元,由原告才来阳负担。
审判长:刘新颜
审判员:郝庭云
审判员:王薇
书记员:孙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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