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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晶岩与依安县正宇实业公司华辰休闲购物广场项目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才晶岩,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委托代理人徐平(系原告妻子),女,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委托代理人姜云祥,黑龙江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依安县正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东南街农房建材公司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侯有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祥雨,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王德文,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原告才晶岩与被告依安县正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宇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才晶岩及委托代理人徐平、姜云祥,被告正宇公司委托代理人孔祥雨、王德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正宇公司开发建设的华辰休闲购物广场属于商业性开发,因此正宇公司有权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正宇公司与才晶岩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该协议已部分实际履行,应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正宇公司作为开发商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与才晶岩达成回迁补偿协议后,才晶岩的房屋已经交给正宇公司拆扒,且协议已部分履行的情况下,提出《回迁补偿协议》没有按照依安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被告或下属部门依安县华辰休闲购物广场项目部都不具有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主体资格,也不具有与原告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资格,被告与下属部门与原告签订的回迁补偿协议应当为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的主张不能成立;因被告对原告未回迁的230.57平方米的门市不能进行安置,故被告应予以货币赔偿。经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委托齐齐哈尔市吉利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对未给付房屋面积230.57平方米的门市房价值为人民币4380830元。已回迁的219.43平方米房屋因与所签协议不符,房屋降低价值损失经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委托齐齐哈尔市吉利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告与才晶岩所签订协议与现房不符,房屋降低价值为人民币987435元。被告对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提出质疑,经当庭释明,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对被告质疑问题估价公司已作出书面说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停产停业损失756000元,按双方签订的《回迁补偿协议》第三项第2条的约定,被告如果在2014年12月30日止不能交付使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每月120元×350平方米计算,直到交钥匙为止。原告实际接收219.43平方米门市的时间为2015年2月1日,占总面积450平方米的48.76%,逾期一个月交付,按双方约定,停产停业损失应为20479(120元×350平方米×1个月×48.76%);未交付门市房的面积为230.57平方米,占总面积450平方米的51.23%,计算至2017年1月份为25个,该部分的停产停业损失为537915元(120元×350平方米×51.23%×25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依安县正宇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才晶岩未给付房屋面积230.57平方米的门市房价值人民币4380830元。
二、被告依安县正宇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才晶岩已签订回迁补偿协议与现房不符,房屋降低价值人民币987435元。
三、被告依安县正宇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才晶岩已将交付219.43平方米门市房停产停业损失20479元、未交付的230.57平方米门市房停产停业损失537915元。
上述一、二、三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70元,原告才晶岩负担1383元;被告依安县正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3287元,鉴定费36605元,由被告依安县正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两项合计89892元,与前款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上述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审判长  徐冬华 审判员  单立群 审判员  韩凤波

书记员:张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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