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才式清,男,1954年7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姜各庄镇。
原告:才秀敏,女,1952年8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姜各庄镇。
原告:任某某,女,1975年7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姜各庄镇。
原告:才如月,女,2000年4月生,汉族,学生,现住乐亭县姜各庄镇。
法定代理人:任某某,系原告才如月母亲,系本案原告。
原告:才如萍,女,2006年9月生,汉族,学生,现住乐亭县姜各庄镇。
法定代理人:任某某,系原告才如萍母亲,系本案原告。
以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颖文,女,1978年4月生,汉族,居民,现住乐亭县将军路49号。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卫国北路。
代表人:董仕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莹莹,河北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才式清、才秀敏、任某某、才如月、才如萍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誉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才式清、才秀敏、任某某、才如月、才如萍委托代理人王颖文、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莹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4日20时30分许,闫俊东驾驶冀BM4545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高速引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昌黎县王庄子村西侧路段,与停放在路边的冀BR6915号重型自卸货车尾部相撞后,冀BR6915号重型自卸货车将站在该车前的王长坤、鲁靓、才爱兵三人撞倒后,又与停放在路边的冀CC9260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相撞,冀CC9260号小型普通客车又与停放在该车前的冀C3066D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相撞,冀C3066D号小型普通客车被撞后行驶到该路南侧与沿该路由东向西行驶的王强驾驶的冀B8653A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王长坤、鲁靓、才爱兵当场死亡、闫俊东及其车乘车人赵立春受伤和上述五辆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闫俊东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才爱兵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鲁靓、王长坤、赵立春无责任,王强负与张志斌(冀C3066D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车辆碰撞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志斌无责任。才爱兵,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系乐亭县姜各庄镇才庄村村民。才爱兵系原告才式清、原告才秀敏之子,原告任某某之夫,原告才如月、才如萍之父。才爱兵在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有个人意外99.6险种一份,保障起期为2014年6月4日,保障终期为2015年6月3日,保障项目中其他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金额为500000元。审理中,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从事的职业为重型自卸货车司机,属于被告公司拒绝投保的范围”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以上经查证属实,并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及鉴定意见可证实。
本院认为:才爱兵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依法成立。闫俊东驾驶冀BM4545号车与冀BR6915号车相撞后,冀BR6915号将站在该车前的王长坤、鲁靓、才爱兵三人撞倒后,又与冀CC9260号车相撞,冀CC9260号车又与冀C3066D号车相撞,冀C3066D号车被撞后与王强驾驶的冀B8653A号车相撞,造成王长坤、鲁靓、才爱兵当场死亡、闫俊东及其车乘车人赵立春受伤和上述五辆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实清楚。因才爱兵在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有个人意外99.6险种一份,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才爱兵的法定继承人原告才式清、才秀敏、任某某、才如月、才如萍保险金。审理中,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从事的职业为重型自卸货车司机,属于被告公司拒绝投保的范围”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才式清、才秀敏、任某某、才如月、才如萍保险金5000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垫付,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誉丹
书记员:於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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