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廷、袁洪青,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平(又名白某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
原告扈某某与被告白某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扈某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计73元,由原告扈某某负担。
审判员 焦勇智
书记员:彭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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