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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钢与绿地集团上海青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房钢,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重春,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绿地集团上海青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增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燕,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伟,上海镇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房钢诉绿地集团上海青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房钢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绿地集团上海青浦置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992,259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绿地集团上海青浦置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992,259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汪宇婧

书记员:周  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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