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房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沾化县。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海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凤,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房蒙某与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房蒙某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房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2元,由原告房蒙某负担。
审判员 徐明松
书记员: 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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