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房某某,市民,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张颖华,隆化县维民法律服务所。
被告承某龙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隆化县隆化镇。
法定代表人鞠京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华,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某与被告承某龙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房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房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房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红敏
书记员: 郭益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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