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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某民诉郭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房某民
郭文利(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郑子雄(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房某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郭文利,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乔柯岩,总经理。
地址:保定市阳光北大街3117号。
委托代理人郑子雄,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民诉被告郭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房某民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房某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房某民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房某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房某民负担。

审判长:李铁舰

书记员:康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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