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房永生,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定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洋,女,199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望都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房永生诉被告王洋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房永生逾期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房永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梁小军
审判员 王文静
人民陪审员 梁怡
书记员: 赵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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