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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某、陈某某等与张某、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运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房某
陈某某
陈长欣
陈长乐
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
张某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运达物流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李树敏

原告:房某,无业。
原告:陈某某,在校生。
原告:陈长欣,在校生。
原告:陈长乐,在校生。
委托代理人: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被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负责人:邓坦克,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李树敏,该公司职员。
原告房某、陈某某、陈长欣、陈长乐诉被告张某、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房某、陈某某、陈长欣、陈长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房某、陈某某、陈长欣、陈长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房某、陈某某、陈长欣、陈长乐霞撤回对被告被告张某、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4元,由原告房某、陈某某、陈长欣、陈长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房某、陈某某、陈长欣、陈长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房某、陈某某、陈长欣、陈长乐霞撤回对被告被告张某、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4元,由原告房某、陈某某、陈长欣、陈长乐承担。

审判长:丁金瑞
审判员:吕旭礼
审判员:魏云良

书记员:刘芳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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