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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明春、夏某某与上海滕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房明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XX村XX组XX号。
  原告: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XX村XX组XX号。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泽锋,上海孙仁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俊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莲池乡大郑营行政村XXX村XXX号。
  被告:上海滕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奉贤区庄行镇邬桥社区安东路XXX号XXX幢XXX。
  法定代表人:孔令真,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XXX号。
  主要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原告房明春、夏某某与被告郑俊伟、上海滕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两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房明春、夏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郑  樱

书记员:林  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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