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房建军,男,1971年4月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张希军,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北省省直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清华。
地址:石家庄市鹿泉经济开发区。
原告房建军与被告被告河北省省直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河北省省直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情重大复杂,诉讼标的极大,且属于集团诉讼,请求将案件移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河北省省直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顺川
书记员: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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