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公路XXX弄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王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龙泉,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柯来视视光技术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XXX弄XXX-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沈鸣。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元东,男。
原告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柯来视视光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杨燕燕
书记员:徐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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