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强
李辉(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
潘琪(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
邓克俭
原告:王伟强,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辉,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琪,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克俭,男,195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伟强与被告邓克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收集证据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收集证据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菊芳
书记员:周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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