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守信
张某某
李国军(河北匡正律师事务所)
房海军
李某某
侯长生(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原告房守信,农民。
原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国军,河北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海军,农民。
被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侯长生,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房守信、张某某与被告房海军、李某某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守信、张某某及其代理人李国军,被告房海军、李某某及其代理人侯长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房屋紧密相邻,双方就通行等问题发生争议,属于相邻关系纠纷,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磁县白土镇人民政府关于李某某违法占地建设堵路的处理决定书,认定了被告房海军、李某某在其房后垒堰,未经白土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实属违法行为,并要求其自行拆除,恢复原貌。本院认为被告房海军、李某某在其房后自西向东垒的堰头(高1米、长16米左右、东宽2.7米、西宽1.6米)未经集体同意而占用了集体土地,对原告房守信、张某某的通行造成一定影响,故对原告房守信、张某某要求被告房海军、李某某拆除房后堰头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房海军、被告李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其在白土镇大水头村住房后自西向东用石块垒起的堰头(高1米、长16米左右、东宽2.7米、西宽1.6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房海军、李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房屋紧密相邻,双方就通行等问题发生争议,属于相邻关系纠纷,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磁县白土镇人民政府关于李某某违法占地建设堵路的处理决定书,认定了被告房海军、李某某在其房后垒堰,未经白土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实属违法行为,并要求其自行拆除,恢复原貌。本院认为被告房海军、李某某在其房后自西向东垒的堰头(高1米、长16米左右、东宽2.7米、西宽1.6米)未经集体同意而占用了集体土地,对原告房守信、张某某的通行造成一定影响,故对原告房守信、张某某要求被告房海军、李某某拆除房后堰头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房海军、被告李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其在白土镇大水头村住房后自西向东用石块垒起的堰头(高1米、长16米左右、东宽2.7米、西宽1.6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房海军、李某某共同负担。
审判长:韩建平
审判员:张海波
审判员:胡帅
书记员:张小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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