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某某
房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房某某。
上诉人房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房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广灵县人民法院(2016)晋0223民初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土地承包合同本身是一种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各方真实意思履行。
原审法院应当查清诉争土地在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时,上诉人房某某、被上诉人房某某及两当事人的父亲房顺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诉争土地在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上诉人房某某和被上诉人房某某是否共同领取该诉争土地的种粮补贴及其原因;二审庭后上诉人房某某提交了双方当事人除诉争土地外各自的土地承包合同,欲证明除诉争土地外,双方当事人均承包有其他土地,原审法院应当核实该新情况,综合全案依法判决。
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灵县人民法院(2016)晋0223民初2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灵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房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土地承包合同本身是一种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各方真实意思履行。
原审法院应当查清诉争土地在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时,上诉人房某某、被上诉人房某某及两当事人的父亲房顺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诉争土地在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上诉人房某某和被上诉人房某某是否共同领取该诉争土地的种粮补贴及其原因;二审庭后上诉人房某某提交了双方当事人除诉争土地外各自的土地承包合同,欲证明除诉争土地外,双方当事人均承包有其他土地,原审法院应当核实该新情况,综合全案依法判决。
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灵县人民法院(2016)晋0223民初2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灵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房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李钧
书记员:陈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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