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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房某某。被告:嘉鱼县绿某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高铁岭镇广济堂村。法定代表人:刘甲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庞再月,湖北立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某与被告嘉鱼县绿某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房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荣华
书记员: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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