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房县鼎立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房县财政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俊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戢勇。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驿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房县军店镇军马村3组13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某某,性别:××。
被告:吴德勇,性别:××,住湖北省房县。
被告:周苹(系被告吴德勇妻子),性别:××,住湖北省房县。
被告:刘庆军,性别:××,住山东省枣庄市驿城区。
被告:张成明,性别:××,住湖北省房县。
被告:房县鑫绿源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房县军店镇园艺场黑獐沟村。
法定代表人:王新刚。
原告房县鼎立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驿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杨某某、刘庆军、吴德勇、周平、张成明、房县鑫绿源蔬菜专业合作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给与一定时间查证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口头裁定本案中止审理。
原告房县鼎立信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杨某某、湖北驿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代偿款505875元及利息;2、被告刘庆军、吴德勇、周平、张成明、房县鑫绿源蔬菜专业合作社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被告杨某某因经营湖北驿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缺少流动资金,向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军店支行贷款50万元,并向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原告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吴德勇、周平夫妻及张成明、刘庆军、房县鑫绿源蔬菜专业合作社向原告做连带责任担保。2017年2月16日该笔贷款到期,被告杨某某未按时还本付息,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军店支行从原告账户扣划505875元用于偿还贷款。原告代偿后多次找到被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均未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房县鼎立信担保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杨某某、刘庆军、张成明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然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原告房县鼎立信担保有限公司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房县鼎立信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晓明
书记员: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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