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房县鼎立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房县财政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世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戢勇,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参与辩论,质证,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提起反诉或上诉。
委托代理人吴俊翔,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提交证据,参与辩论,质证,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房县星梦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房县中西关97号。
法定代表人马金莲,该公司经理。
原告房县鼎立信担保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被告房县星梦源服饰有限公司向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300万元,被告申请原告为其担保。2014年1月27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97200元用于偿还利息,2014年4月银行贷款到期,当月4日,被告又从原告处借款30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2014年7月30日,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又从原告账号上扣划182978.53元的剩余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催要上述款项,被告拒不偿还,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房县星梦源服饰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80178.53元及利息(从2014年7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
本院认为:原告房县鼎立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县星梦源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按照原告房县鼎立信担保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被告房县星梦源服饰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多次查找,无法找到被告房县星梦源服饰有限公司。故原告房县鼎立信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房县鼎立信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驳回起诉的,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已预收的,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柯昌卷
书记员:袁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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