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房县欣润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房县城关镇东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小玲,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蔡红,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张某连(曾用名:张某莲),女,生于1972年11月19日,住湖北省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华,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县欣润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某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房县欣润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房县欣润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属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房县欣润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房县欣润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文军
书记员:唐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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