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房县恒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房县城关镇房陵东大道142号。
委托代理人曹向红,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参与诉讼,代收法律文书,代为调解,和解,提起上诉。
被告周某某,市民。
委托代理人吴俊翔,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县恒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房县恒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房县恒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丽房县恒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5元,减半收取2182.5元,由原告房县恒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柯昌卷
书记员:袁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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