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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县恒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陈某与陈某、周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房县恒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房陵东大道142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向红,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加诉讼、调解、和解;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陈某,性别:××,住湖北省房县,系死者周瑜配偶。
被告周某,性别:××,住湖北省房县,系死者周瑜儿子。
被告周亚男,性别:××,住湖北省房县,系死者周瑜性别:××儿。

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房县恒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某、周某、周亚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房县恒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房县恒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属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房县恒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房县恒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王传华

书记员:谢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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