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房县大王沟闻家院石料厂,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白露村5组。
法定代表人许成平(曾用名许承平),该厂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刘天河,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调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文书。
被告武某,性别:××,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代理人黎俊,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等特别授权。
原告房县大王沟闻家院石料厂诉被告武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房县大王沟闻家院石料厂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房县大王沟闻家院石料厂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房县大王沟闻家院石料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85元,减半收取5742.5元,由原告房县大王沟闻家院石料厂负担。
审 判 长 柯 昌 卷 审 判 员 薛 莉 莎 人民陪审员 赵 林
书记员:查尔李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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