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房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廊坊市广阳区。
原告郝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廊坊市永清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伟、刘健,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国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沧县。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沧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皮德智,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勇,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运河支行。
负责人槐彬,行长,身份证号xxxx。
组织机构代码10669210-5。
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解放东路7号。
委托代理人潘国利,职员。
委托代理人卢宏升,职员。
原告房某某、郝某诉被告许国明、李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运河支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5)运民初字第252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许国明、李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运河支行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还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在本案重审过程中,原告房某某、郝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房某某、郝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房某某、郝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房某某、郝某承担。
审 判 长 郝梦迎 人民陪审员 宫业胜 人民陪审员 冯俊荣
书记员:刘笑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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