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房某某,男,1958年4月出生,汉族,住所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哲,黑龙江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63年2月出生,汉族,住所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王光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房某某与被告陈某、王光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凤羽 代理审判员 汪 淯 人民陪审员 孙秀萍
书记员:耿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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