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三田
闫冠英(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侯静(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磁县永盛炉料有限公司
司文艺(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孙会民(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原告:房三田,男,汉族,1957年8月17日出生,住磁县。
委托代理人:闫冠英、侯静,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磁县永盛炉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香花,该公司经理。
住址:磁县岳城镇中里村东。
委托代理人:司文艺、孙会民,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三田与被告磁县永盛炉料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房三田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房三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房三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房三田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房三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房三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房三田负担。
审判长:王志芳
书记员: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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