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桂兰
胡玉某
贾智明(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
胡某某
胡建军
原告户桂兰,女,住沧州市。
原告胡玉某,男,住沧州市。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贾智明,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住沧州市。
被告胡建军,男,住沧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户桂兰、胡玉某诉被告胡某某、胡建军赡养费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户桂兰、胡玉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户桂兰、胡玉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户桂兰、胡玉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户桂兰、胡玉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户桂兰、胡玉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户桂兰、胡玉某承担。
审判长:张雯
书记员: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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