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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鹤淇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户某某,男,195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111953********,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地河南省鹤壁市,住鹤壁市淇滨区*******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鹤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户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节期间,户某某与配偶杨某某(另案处理)以食用为目的,在邻居废弃的院墙内种植罂粟2320株。经鉴定,户某某、杨某某所种植的系罂粟(幼苗)。

2020年3月13日,户某某、杨某某主动配合公安机关铲除所种植的罂粟。在审查起诉阶段,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户某某在收获前配合公安机关铲除所种植的罂粟,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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