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户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梓琨,河北子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
被告: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系被告李某某之妻。
被告:廊坊市东安庄供销社精品自行车商店,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建国道。组织机构代码证:93613678-1。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户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唐某某、廊坊市东安庄供销社精品自行车商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户某某代理人张梓琨,被告李某某、廊坊市东安庄供销社精品自行车商店负责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户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某、廊坊市东安庄供销社精品自行车商店共同偿还原告欠款130000元及利息;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唐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7日,被告李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双方约定每月利息2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原告交付上述借款后,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约定借款本金、利息及借款期限等内容,被告李某某在欠条上签字并加盖被告廊坊市东安庄供销社精品自行车商店公章以示共同借款。被告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1年8月8日登记结婚,上述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均拒不归还借款,故诉至贵院。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条中能够证实被告李某某、廊坊市东安庄供销社精品自行车商店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及数额,被告李某某虽然主张上述债务系其父所借,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就借款利息,原告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证明被告李某某每月支付原告利息2000元,被告李某某亦认可该事实,故原告主张自2017年2月起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至本息付清之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唐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另被告唐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廊坊市东安庄供销社精品自行车商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户某某借款本金13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7年2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利息2000元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唐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720元。由被告李某某、唐某某、廊坊市东安庄供销社精品自行车商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万地
书记员:郑然 注: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两年内。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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