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户某某与李某某、王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某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户某某
唐建军(河北牛天光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王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某支公司
王佳(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

原告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唐建军,河北牛天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某,男,成年。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某支公司
代表人赵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佳,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户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王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户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唐建军,被告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无证驾驶被告李某某所有的冀B×××××号轿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经玉某县公安机关认定,被告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对原告受伤后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被告王某某负责赔偿。被告李某某将自己所有车辆交给无驾驶资格的被告王某某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被告李某某亦有过错。故对原告受伤后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冀B×××××号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某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原告在事故中所造成的合理损失首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某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某赔偿,被告李某某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主动放弃当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残废赔偿金。、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某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户某某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3383元、护理费2900元、交通费600元、计1688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户某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7259.3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被告李某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执行时由被告王某某给付原告人民币300元、被告李某某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无证驾驶被告李某某所有的冀B×××××号轿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经玉某县公安机关认定,被告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对原告受伤后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被告王某某负责赔偿。被告李某某将自己所有车辆交给无驾驶资格的被告王某某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被告李某某亦有过错。故对原告受伤后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冀B×××××号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某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原告在事故中所造成的合理损失首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某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某赔偿,被告李某某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主动放弃当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残废赔偿金。、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某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户某某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3383元、护理费2900元、交通费600元、计1688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户某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7259.3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被告李某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执行时由被告王某某给付原告人民币300元、被告李某某负连带责任。

审判长:廉立伟
审判员:王庆杰
审判员:王健

书记员:刘颖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